灰色系列什么梗(男孩子灰色裤子什么梗) -凯发网娱乐

人生感悟 2021-12-17 18:00:49

最佳答案

来源:青春检影。作者:检弟弟阿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孔冠男排版:上海青浦区人民检察院陶淇琪。

导读

5月8日凌晨,微博“水下热搜”被再次引爆,一名女性在某家家居店拍摄的一段不雅视频迅速成为热搜。作为大型舆论场的微博,总能在第一时间将此类“xx门不雅视频”事件推向公众视野。

几个小时后,在微博的积极处理下,相关话题和关键词很快被全部屏蔽,但是就在这极短的时间内,事件却已经有了较大范围的传播。

调查发现,此类事件的爆火绝非偶然。在大量不雅视频广泛传播的背后,存在着不少的利益团体身影,这使得事情已经超出一个普通的传播淫秽视频行为本身。多种利益团体裹挟而入,从庞大的流量中汲取“灰色养分”,而在这些行为背后,却有着诸多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阶段一:大量真假难辨的淫秽视频被吆喝售卖

“xx门视频是什么梗?”

“xx视频给我看的恶心的吐了。”

“听说你们想要xx视频?”

“0.88元红包送xx视频【快来吃瓜】。”

“xx视频5.2 ¥。”

“xx视频挺好看的。”

在微博对此类内容进行屏蔽的同时,许多“另辟蹊径”的微博小号开始入场,这类小号将自己的名称或头像改为“xx门”事件,借此躲避屏蔽。

据网上流传的截图显示,在当晚的微信检索中也开始出现大量出售视频的信息,也有小部分在特定qq群或微信群内发布广告,有偿发送。不雅视频都是通过小红包进行交易,金额在几角到几块钱不等。

然而,如果你忍不住冲动给出了红包,就极有可能被瞬间拉黑,这是你和骗子间“关乎信任”的一次性博弈。因为每次被骗的金额仅为几元至多不过数十元,当事人顾忌颜面之下并不会报案,所以“好奇心上头”的朋友多半将成为这场博弈的失败者。

目前,这种形式的诈骗信息广泛存在于各大视频平台的评论和弹幕中。这种骗术往往因最终没有传播淫秽色情而被网络监管忽视,但事情本身却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违法行为,甚至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尽管每单次诈骗金额低,但多次累计下,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也是轻而易举。

如果你足够“幸运”,在发送红包后确实得到了不雅视频资源,那么始作俑者又可能违反了其他法律。如果仅传播数人就收手,获利不大,情节轻微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出售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如果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存在传播人次达到200人以上、获利达到五千元以上等情形的,达到了入罪标准,还可能构成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根据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

阶段二:“微商”的疯狂引流

在微博相关话题引爆后,为了吸纳涌入的流量,也为了引流进入自己的私人账号,大量微商开始“借题发挥”“各显神通”,甚至不择手段引流。

微博的博文部分,多是先针对相关事件的评论,比如事情的劲爆程度等,借此来勾起读者的好奇心,之后总会在中间或者评论结尾用很有显示度表示,辣眼睛视频在评论区,可以自行取用。

然而在评论区的首条往往是博主本人提供的微信号,表示由于微博不能发送视频,愿意在添加微信好友以后通过微信进行发送。

当事人在博主的指引下添加博主的微信后,也如愿的拿到了不雅视频。但与此同时,博主表示自己收集视频不容易,“诚恳”地请求对方,希望能够保留自己的微信交个朋友。

此时,再点开他的朋友圈,会发现不仅有诸多食品、日用品之类的商品物品出售,甚至还有信用卡套现、公积金提现和违规视频售卖等不法行为。

不法博主通过免费或微利提供不法视频,同时还暗示持续关注会收到后续“福利”,“微商”们换取了当事人对该微信号的长期关注,这样就便于日后通过其它方式进行牟利,而牟利方式却是某种意义上合法的微商买卖。此时,对这种行为进行分析,我们就会发现一些问题。

虽然不法博主无偿提供淫秽色情讯息,但是在发送视频时没有营利的主观意愿,客观上也没有获利行为,无法构成前文所说的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根据刑法364条规定,行为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要件,具体成立犯罪与否还要看犯罪程度是否满足入罪标准。

小编认为:

不法博主的行为不仅可能构成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罪,还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是指通过网络散布涉恐、涉毒涉黄等不法信息,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不法博主等人利用微博微信网络不断发送暗示性信息吸引关注,复制传播淫秽视频,这时候直接的并不是为了传播淫秽物品,也不是为了获利,而是为了微信取得关注后推销其兜售的产品。这种发布的淫秽违法信息,如果达到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的对违法信息程度的要求,如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或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以及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等行为的,那该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定性为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因此,在可能同时构成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情况下,根据刑法287第三款规定:“有该条第一款、第二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行为同时构成以上两罪的,择一重处。

根据爆料,在时隔几天后,该微商还在朋友圈展示了自己通过“xx门”成功引流的成果。有成百上千的微博“吃瓜群众”通过他们留下的凯发网娱乐的联系方式,添加了微信好友。他还表示愿意接受其他微商朋友的加盟,有偿分享自己的引流经验和做法。

这时,我们会发现此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不过具体构罪与否要综合考量传授的方式、内容和对象,不能轻言入罪。

阶段三:事件“主角们”亮身份证出场,公众号或成大赢家

在“xx门”事件逐渐破圈并发酵成为公众话题时,第三波利益团体即将入场。会有大量自称当事人和当事人男朋友、老公聊天的微信截图出现,内容大同小异:无非是男方表示,自己在网上看到了相关视频,向女方询问和斥责。然后是女方承认错误,恳求对方原谅。为了平息事件,男方找到了某个公众号,并发去了当事人的身份证,表示自己是当事人的男友,跪求公众号删除发布文章,希望公众不要再进行传播。

这类带着水印的微信对话截图,将再次充斥有关网络平台,当然在传播中,当事人姓名、身份证等关键信息被抹去,取而代之的是覆盖全图的微信公众号水印。

假设传播的截图内容为真,即确实是涉事当事人亲自出来澄清或者表态,那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即为合法,哪怕截图充斥着广告水印,也不违法,充其量不过是占用公共资源。

然而事实却是,此类微信公众号所谓对当事人采访,多半是通过自己掌握的两三个微信号相互发送信息伪造而成。他们通过引起社会广泛同情及愤慨来吸取流量,水印上的微信公众号就如同广告,进而直接从中获益。

这类不法博主为了噱头和爆点而杜撰传播内容,不仅侵害事件本身的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极有可能涉嫌违法。哪怕门事件当事人本身也存在违法行为,但他们的名誉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网信办《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这种杜撰炒作“门事件”的行为,在网络上擅自发布关于热点事件的虚假消息,制造卖点,吸引流量的行为不仅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还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符合散布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视程度可能构成诽谤罪,比如达到500次以上的转发或造成当事人及近亲属出现精神失常、自残等严重后果的,就很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近年来,少数人利用社交平台的便利性,通过大肆发布涉黄、虚假信息引流后再进行商业行为。此类行为大多游离于违法犯罪边缘,处在社会与法律的灰色地带,因为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值得人们思考。

作为广大受众,要克制自己的好奇心,合法“吃瓜”,如果忍不住将试探的手伸向这些灰色地带,则将有可能陷入深渊。

不雅视频的“门”背后不应该因为背对阳光而成为藏污纳垢之所,不能仅仅因为好奇心,就甘心成为灰色土壤的养分,让不法的苗头在阴影下汲取流量的血,野蛮生长。

如果门开了,

阳光轻轻洒下,

黑暗将无处躲藏。

剩余: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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